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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1010号 2001年8月29日)


云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云计收费[2001]635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再次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目前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统一管理。目前,我委正在会同财政部调查研究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拟重新修订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地方不宜另行作出规定。
  二、在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的同时,如果地方另行制定“抗震设防要求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将会出现同一事项存在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两种收费,造成重复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各地方不得自行制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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