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开源证券
公司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41号 2001年8月9日)
陕西开源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陕西省开源证券公司及所属南四府街、东大街、西五路和鼓楼营业部筹建工作的申请》(陕开证[2001]0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及南四府街、东大街、西五路和鼓楼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方案。
二、同意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资本金如有陕西开源证券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应提交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确认报告。同意陕西省生产资金管理局的入股资格及5000万元的出资金额。
三、证券经纪公司应在开业后半年内,依法改制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
四、证券经纪公司的名称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五、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六、你们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公司章程、因国债回购等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债务及其他违规负债的剥离证明材料(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我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