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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

  (四)培育主导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必须十分重视发挥地区产业优势和规模骨干企业的作用。正确处理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关系。经济欠发达地区应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为主,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线,适当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经济发达地区在大力开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也要办好劳动密集型产业。要正确处理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系,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加快发展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产业化型企业。重视和优先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优势,选择和发展当地具有相对优势,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和产品,提高专业协作水平,培育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业,避免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趋同。
  (五)依法解决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严格执行规划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保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必要用地。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土地置换和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切实解决乡镇企业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推进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方式,加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工作的领导
  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战略决策。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优惠政策引导,运用市场机制手段,引导小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加快集中。各级乡镇企业、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交通、环保、技术监督、电信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企业负有建设、开发、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鼓励异地办企业,对于跨地区迁入小城镇的企业,保持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性质不变,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统计渠道不变,税费交纳渠道不变。要改进和完善服务制度,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简化手续,规范审批行为。鼓励发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各类为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融管理于服务之中,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的违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勤政、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办事公开、公正、公平,逐步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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