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核定工作(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公安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先制定试点地区的工本费收取标准,再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全国的工本费收取标准;同时,研究制定对贫困地区的贫困居民收费减免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制发证经费补助的办法。
(九)压缩调整制证单位(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对全国现有的127家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进行压缩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证中心保留,调整后全国共设31家制证中心。人口在6000万以上的省,可以保留1家制证所;人口在8000万以上的省,可以保留2家制证所。制证所的设置要布局合理,并报公安部备案。
制证中心(所)是治安(户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治安(户政)部门管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二代证工作。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和查验、核查工作;对制证材料的定购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技术制证工作;负责密钥和制证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接受报送的制证信息,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公民身份号码检索重号和纠错后,授权制证中心(所)进行制证;证件制作完毕后,负责检查、验收和发放工作。
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根据治安(户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承担技术制证工作;负责对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的采集、压缩、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建立证件制作信息管理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制证的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检索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并向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地、市公安局。负责本地、市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和查验、核查工作;负责对本地、市制证信息的技术处理和技术审查;负责对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的采集、压缩、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指导;本地、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公民身份号码检索重号和纠错,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本地、市内无重、错号后,将制证信息报送省级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
(三)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对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工作;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和检索重号、纠错工作,在确保证件信息准确的前提下,签发并报送地、市公安局;对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并完善户口管理资料;对尚未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派出所,应采取积极措施,抓紧配备计算机或在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换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工作;证件的信息采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核准户口资料后,本人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确保《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制证信息一致;确保采集的人像和指纹信息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继续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清理纠错工作,确保本所内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无误;证件发放时,核验持证人的指纹与证件内存指纹一致,才可以将证件发给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