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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2001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提高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电力公司设置的用于电力(包括水电、电网等)建设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预算管理。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电力公司专项安排的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合同已回收和应回收的原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
  (三)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可用于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有偿周转使用,到期收回;
  (二)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展规划;
  (三)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周转金用于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设等。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单位
  电力建设项目业主或主管单位均可以申请周转金借款。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技术上可行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必须为借款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三)借款项目必须由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可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机构”)申请周转金借款、申请单位应以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电力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和分年度用款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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