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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担任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担任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337号 2004年12月10日)


北京银监局:
  你局《关于香港居民担任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问题的请示》(京银监字[2004]245号)收悉。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担任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拟任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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