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永久性用地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可分别组织报批。各项目法人按照工程进度安排,在开工用地或蓄水前3个月分别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报国务院批准。

  移民安置用地由各项目法人或移民部门按照移民规划进度安排,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纳入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依法报有批准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压占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共性用地报批材料,由各项目法人直接提供给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并整理;工程建设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编绘并整理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报批所需图件等基础性材料。

  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减少为一套文字材料、一套图件材料,有关电子数据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报部。

  四、关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南水北调工程部分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单体工程,确需先行开工用地的,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同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先行施工用地。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在先行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投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签订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要求,制定本省(市)具体的补偿兑付办法。按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尚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如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