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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4]68号 2004年10月10日)


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并督促农村信用社遵照执行。

  附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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