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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42号 2004年12月16日)


各银监局: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全国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银监会对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工作作了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允许在大中城市新建开发区或生活小区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角度出发适当增设邮政储蓄网点。对县及县以下地区新设邮政储蓄网点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如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增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二、目前邮政储蓄体制尚未理顺,批设新的网点是为了填补一些社区金融服务空白,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因此,各地应严格控制新设网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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