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及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见附1)。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见附2)。
(六)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业务状况表。
(七)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查。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经其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书面文件(一)、(四)、(五)、(六)、(七)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清单和文字说明,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省级银监局。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兑付标准的,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核。银监会省级监管局对经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经其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书面文件(一)、(四)、(五)、(七)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清单和文字说明,分批于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银监会对经审查、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考核,并于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意见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经其考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即周一),按认购额度向该县(市)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应将考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对每一个县(市)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复核次数最多为两次,对经第二次复核认定仍未能达到兑付标准的县(市),不予以兑付专项票据。推迟兑付期满,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置换回专项票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周四,人民银行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予以兑付,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出具的“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办理转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