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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信用社制定并实行了公开的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信用社建立并实行了对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十八条 信用社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经营透明度提高。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社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见附1),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披露。具体披露范围,由信用社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在披露前应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应将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应在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上签字,并对所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票据兑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按季申请、按季办理兑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申请。信用社经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可于每季度第2个月5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提出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展情况。重点列报:最近3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农户贷款面、本年利润和费用总额的年度变化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时间和对象;委托处置不良贷款的占用形态变化、清收变现进度、处置费用支出情况。
  (二)内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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