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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信用社应依法、合规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及股权设置与管理,符合银监会《关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存在以对股金保息或变相保息等形式违规吸纳股金行为的,已经得到纠正;地方政府对信用社股东补贴时,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所需补贴资金是从当地政府预算中列支的。
  第六条 信用社应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贷款,确保不良贷款降幅的真实性。对以物抵贷方式收回的贷款,信用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七条 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应呈上升趋势,财务状况逐步改善;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农业地区原则上应逐步扩大农户贷款面。

第三章 内控管理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八条 信用社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得到加强。
  第九条 信用社全面推行了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初步形成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第十条 信用社健全并实行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信用社健全并实行了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信用社建立并实行了有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当年亏损的信用社未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信用社,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了分红比例。

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的考核要点及标准

  第十三条 信用社建立了以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了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基本形成了董(理)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董(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股东(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初步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信用社“三会”成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信用社“三会”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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