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务风险性。主要检查支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收入是否得到足够保障、是否有效防止了亏损。
6.操作风险性。主要检查业务、财会、安全保卫等各环节的制度隐患,以及可能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经营行为。
主要检查各项业务经营的守法合规情况;会计、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审慎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前次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高管人员。
主要检查高级管理人员的操守、管理能力与决策水平。包括其资格及任职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履职期间有无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有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经营业绩;接受监管和落实监管意见的情况。
对以上检查内容,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序时性现场检查时,可根据被查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某一时期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抓住对风险、内控能形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不必面面俱到。
对不同类别的合作金融机构,在检查中也要有所侧重。对省级联社、地(市)级联社,其“三会”制度、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授权授信制度应当作为检查重点;对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其风险状况、内部控制、业务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应当作为检查重点。
三、对象和周期
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众多、监管任务繁重、监管人员力量不足的特点,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和机构类别,分别确定序时性现场检查的对象和周期。
(一)对省级联社、地(市)级联社,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一次。
(二)对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包括统一法人县联社。下同),要按照其风险综合评判的七个等级(+A、A、-A、B、-B、C、-C),分别确定检查周期。风险大、经营状况差的,检查周期要缩短;风险小、经营状况好的,检查周期可延长。具体检查周期,由各银监局确定。原则上对辖内县级合作金融机构每两年检查一遍。对基层信用社,可在检查县联社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其风险等级不作为确定检查周期的依据。
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新风险等级调整检查周期。
序时性现场检查工作可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和内部日常稽核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他们的检查成果,视其外查、自查情况,确定序时性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对已进行过专项检查的机构,也要相应调整序时性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时间,避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