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序时性现场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258号 2004年9月24日)
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序时性现场检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银监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附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序时性现场检查实施意见
为规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序时性现场检查,提高序时性现场检查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序时性现场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序时性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合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照时段顺序,在风险评级、分类监管基础上进行的全面、持续、审慎的常规性检查。序时性现场检查是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序时性现场检查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计划性。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序时性现场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做出统一安排,落实内容、明确时间、依次检查,减少序时性现场检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是合法性。各级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执法。序时性现场检查全过程,均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法进行。
三是公开性。序时性现场检查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对被查机构体现公开原则,依法做到监管政策公开、执法行为公开、复议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