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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97号 2004年12月28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增强信托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现就信托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必须相互分离。自营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并应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应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负责且相互之间不得兼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制度,自营业务信息和信托业务信息应相互独立,业务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保密,不得相互传递、交流未公开的业务信息。
  二、信托公司应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各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信托公司应按规定分别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制定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
  三、信托公司应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前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进行受理和初审,以及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信托公司应制定详尽的业务受理、审查和操作规程,规范前台人员的业务行为。
  中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进行决策和事中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严密的业务审查操作规程,细化审批、监控程序和内容。
  后台的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进行财务核算和合法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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