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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失效]

  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监管,建立及时有效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及其充足性的监管力度,将资本监管作为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商业银行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应核销的资产损失从资本金中予以扣减,达到更加审慎的标准。
  城市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使资产的增长始终处于资本约束之中,避免盲目扩张和风险过度集中。要督促城市商业银行认真分析资本充足情况,结合各行资产增长速度和发展情况,以及不良贷款的拨备要求,研究今后3—5年内资本充足率变化趋势,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和规划。到2006年年底,各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基本满足8%的监管要求。对于资本充足率偏低,拨备严重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的银行,将通过强化各项监管指标落实等手段,限制其机构和业务发展上的盲目扩张。
  城市商业银行应在增资扩股过程中,按照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和科学化原则,合理设置股权,并防止股东间存在的不正当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应该防止大股东和银行内部人对银行的不适当控制,使银行承担过度风险,损害股东和存款人正当利益;支持和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广泛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信贷文化和资本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壮大资本实力;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适量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增加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促进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全面改善。
  按照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和审慎原则,全面推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客观科学地揭示贷款的真实形态。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有效防范风险。支持地方政府运用有效手段,采取资产剥离和置换等多种方式,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改善资产质量。
  自2004年起,各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以贷款五级分类的形式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要严格五级分类操作和认定程序,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和事后评价的内审工作,防止为降低不良资产而弄虚作假。要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五级分类真实性和规范性,加强对不良贷款余额、比例和真实价值,包括预期损失和预期外损失的考核。为落实这一要求,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备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和标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专岗培训、内部稽核、审计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五级分类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全面管理,同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为保持监管工作连续性,至2005年年底前,各城市商业银行应继续同时按“一逾两呆”口径对各类贷款进行分类,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划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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