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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失效]

  完善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科学使用监管资源,实现向风险监管、持续监管的根本转变。
  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应按照法人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全面提高、分类管理、发挥特色、科学发展”的监管思路,在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和工作程序,合理调整和划分各级银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充分使用监管资源,并严格执行问责制,保证各项监管职能的落实,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按照持续监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和制度,科学设置非现场监管统计指标和报表体系,提高非现场监管的监测、分析、判断和预测能力,全面反映和准确评价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同时,启动非现场监管预警功能,为正确实施监管措施提供基础保障;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针对城市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的现场检查工作规划,合理设置现场检查频率和覆盖面,逐年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实现以合规性检查为主向风险性和合规性检查并重的转变,并注意加强后续检查的力度,以保证持续监管效果。要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程序和方法,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建立一支适应现代银行监管需要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队伍。
  以“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缩小差距、科学发展”为原则,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继续推进分类监管政策,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和区域联合。
  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从2004年走起对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实施风险评级,依照评级结果对全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划分,确定各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级别。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缩小差距、科学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划、措施和风险处置方案,确定各类城市商业银行的科学发展方向。按照风险识别与预警体系,对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并以此为根据敦促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风险化解规划。对风险状况严重、救助无效或无法进行救助的城市商业银行,协助中央银行研究其市场退出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为最终处置做好相应准备。
  自2004年开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每年对城市商业银行上年度的经营管理及其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风险评级。银监会将从2005年开始将风险评级结果向各省市监管局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通报,并有条件地逐步向社会公开披露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结果。在2006年年底以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银监分局初评、银监局复核、银监会监管部门终审的风险评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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