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通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和客户大额授信和零售贷款违约信息披露系统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47号 2004年11月4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服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交流,银监会从2004年10月28日起开通“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以下简称“专网”)和“客户大额授信和零售贷款违约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披露系统”)。
专网和披露系统在银监会官方网站(www.cbrc.gov.cn)的主页上设置有关链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凭银监会发放的专网密钥或披露系统密钥登录查看。专网内容主要包括:最新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准入性标准方面的信息以及监管工作动态等。披露系统内容主要包括:零售贷款违约信息情况表、大额授信客户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大额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情况统计表。现就开通专网和披露系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和披露系统所发布信息仅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决策,对以专网和披露系统信息为经营决策参考依据所产生的后果,银监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网和披露系统所发布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未经银监会同意不得公开引用专网和披露系统所发布信息,或提供给媒体发表。内部印发专网发布的非密级信息,应按月将印发信息名称、发放范围报送银监会办公厅备案。印发专网发布的密级信息应征得银监会办公厅同意后按拟定的份数印发。对披露系统所发布信息应遵照披露系统网页中免责申明的保密要求执行。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密钥的发放和管理,应将专网密钥管理部门及持有人情况报银监会办公厅备案。披露系统密钥发给各行分管风险的行长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持有人情况报银监会统计部备案。
密钥持有人员变更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会办公厅或统计部备案。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专网平台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专网发布信息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