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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4、在提供固定长途直通电话业务时,是否存在未按照我部信部电函[2002]101、信部科函[2002]244号等文件要求,号码传送格式和相关网络连接技术不规范或可作被叫接听话务、可呼叫本长途编号区内固定和移动电话等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固定长途直通电话业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移动通信运营企业直接使用有线连接方式向用户提供有线固定电话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网络元素出租业务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未按我部信部电函[2001]510号文件要求,向用户提供违规的拨号器的情况;

  8、是否存在未与其他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他运营商线路上加装电信设备、改变原有网络路由、网络结构的情况;

  9、是否存在以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电信业务、阻碍网间互联互通等为目的,在本网上安装、改动相应电信设备或软件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现有有关规定的情况。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须在2005年5月中旬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据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组织本企业对照上述内容对自己开展的业务和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该整改的整改,该停止经营的应立即停止经营。

  2005年5月底前,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向我部、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第二阶段(2005年6月初至2005年6月底),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阶段。

  各地通信管理局从2005年6月份开始对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相关业务的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5年7月中旬前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我部。

  (三)第三阶段(2005年7月中旬至8月底),部抽查、总结阶段。

  我部将在各电信运营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在2005年7月中旬开始选择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整个治理整顿工作于2005年8月底结束,届时我部将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

  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主动维护电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妥善做好有关用户善后处理和解释工作,不得发生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省级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名单应于2005年4月中旬前,分别报部电信管理局和当地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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