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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邮政汇兑资金管理办法

  (二)现金支票或取款凭条是否顺号使用;余存支票号码是否衔接,有无串号和使用两本支票;支票与印鉴是否分管;有无提款过多或库存过大以及不按天做日报单等现象。
  (三)进口汇票是否按规定登记,兑付后是否注日消号,待兑汇票张数是否相符;逾期汇票是否及时催领和批退,兑付汇款手续是否合乎规定。
  (四)支局长对汇兑业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汇兑查单、验单是否认真登记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局局长的检查内容:
  (一)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汇兑资金的管理、调拨和运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检查汇兑会计、汇兑检查员和农村邮政检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通过他们了解各支局、所每月汇兑款是否正确及时上划,库存现金是否执行定额,是否认真挑对银行对帐单,汇兑资金管理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支局、所汇兑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会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汇兑业务及资金管理各种规定,质量良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对防止、揭发或主动查出重大贪污挪用汇兑款案件有功者,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发生贪污、挪用和盗窃汇兑款的,除按规定处罚直接责任者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分别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一)凡因汇兑检查员、汇兑会计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及汇兑稽核部门的相关人员工作失职,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经过检查对能够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以及虽有发现未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的,对有关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责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对发生重大贪污案件或连续发生贪污、盗窃、挪用案件,凡由于领导上未尽其责,管理不善,检查不严和官僚主义等造成的,主管领导应承担责任,要根据情节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汇兑协缴款或汇兑现金交接过程发生丢失、短少时,应按交接手续追究责任,相关人员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汇兑资金因保管人员失职或应缴未缴发生被窃时,在破案以前,相关责任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未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发生被盗时,经查明虽不属因保管失职造成的,但相关责任人应负责超库存部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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