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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邮政汇兑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兑付汇款时,不准以支票代替现金让用户自己到银行去取款。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逐日报帐制度。办理汇兑业务的支局、所,除公休和法定假日不营业外,凡有汇兑业务发生的,必须每天做汇兑现金日报单。如果是按旬或五日报帐的,亦必须逐日结帐,并填写汇兑现金报告单。
  第十九条 每天送存银行大数后的余额,必须如实反映为库存现金。遇有超过库存定额时,应在汇兑现金报告单内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户的局、所,要求银行一律使用复写式帐页,每月末将软联帐页(即对帐单)交开户的邮电支局、所。支局、所核对后及时寄送县市局汇兑会计,凭以逐笔核对汇兑现金日报单和银行往来帐上所列日期、款额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汇兑资金户每月末的余额,开户局、所要主动与银行核对帐目,并填写“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报告表”送请银行签证(如遇有银行、邮政列帐数字不符,须查明原因填注在相关栏内),并委托银行于下月一日将余额上划县市局,余额报告表送县市局和银行各一份。

第四章 汇兑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汇兑稽核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审核汇兑凭证和汇兑会计报表,把住核销关,保证资金按时平衡合拢。核销中发现票、根金额不符,票、款、帐不符;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开发和兑付汇票日戳与报帐时间不符等,必须查清楚,方可予以核销。
  (二)深入基层检查汇兑会计的记帐凭证是否齐全正确;支局所的支票存根、送款回单和银行对帐单是否及时报送,内容是否相符;汇兑资金的余额是否按时上划。
  (三)定期抄录银行汇兑资金户的资金收、支和结余,用以对照审核相关局所送缴、提取的金额和日期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支局长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支票与存根款额是否相符;日期填写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连续。
  (二)抽查开发、兑付汇票张数、款额、汇费、银行存提款及库存现金等是否正确。
  (三)抽查空白汇票、空白支票的结余张数、号码是否相符,遇有缺少或串号应当即查明原因并报告县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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