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邮政汇兑资金管理办法

  5.邮电所、代办所向领导局协款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计算公式:平均每天兑超款额×往返途程天数=协款数额
  (四)核定的方法:
  1.各县市邮电局应根据本局及所属支局、所的业务需要,由汇兑会计员会同汇兑检查员和农村邮政检查员,按照核定周转金的有关规定,预先征求省局汇兑稽核部门的意见后,共同核定,并填具汇兑周转金定额表,送请当地县市银行审定,然后通知所属单位执行,同时抄送上级局核备。
  2.周转金定额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不准超过。如因业务增减变动幅度较大时,可定期每年或半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县市局也应提出修订周转金定额表,送请当地银行修定,通知下达和上报。
  第十条 为控制盲目提款,在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支局、所,应根据业务的忙闲需要,参照以往的业务规律,编制季度(分月)“邮政汇兑资金收支计划”交当地开户银行核定后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原计划不能适应需要时,须向银行提出增补计划。
  第十一条 在银行开户的各邮电局、所,营业终了,应将当日汇兑票款结算清楚,除按规定留存周转金外,必须将余额全部送存银行。如因银行下班较早,当日款不能全部送存时,应在银行下班前先送存大数,余款次日上午再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局如发现贪污、盗窃、挪用汇兑资金案件,除组织力量查处外,应及时如实地在帐上反映,或在当月“汇兑资金平衡表”内说明,不准隐瞒。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的完整,凡已查明被贪污、盗窃、挪用的汇兑款和无法查明的亏短款,被人冒领以及重兑、多兑等无法收还的损失款,均应用邮电通信业务款暂垫,不得占用汇兑资金。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必须有切实可靠的保管措施和必要的设备,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每天营业终了或中间休息,现金必须锁入保险箱(柜)内。夜间无人值守的局、所,绝对不准留存汇兑现金。

第三章 支局所汇兑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五条 在银行建立汇兑资金户,同时又建立营收款户和报刊款户的局所,其款项往来必须严格分开,不能混淆,汇兑现金支票应单独使用一本。营收款或报刊款以及其他邮电业务款项需要开发邮电公事汇票时,须通过转帐支票先转户后再开汇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支票与印鉴分管,支票顺号使用,作废上缴的规定。印鉴一般由支局长亲自掌管,支票由支局长亲自审签(如局长不在时可指定营业以外的其他人员代管)。作废的支票必须随当天汇兑现金日报单一并上缴。只有一名营业员的邮电所,不得在当地银行开立汇兑资金户,其资金结算可用划收划付或其他办法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