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地设有银行的县、市局及所属办理汇兑业务的邮电支局、所,凡具备支票和印鉴分开管理条件的,均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以下简称汇兑资金户);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按《县市邮电局汇兑会计核算办法》有关汇兑款划收划付办法办理。
汇兑资金户的存款或透支款,银、邮双方均不计利息,汇兑资金的上下划拨,也不支付银行结算费用。
(二)当地未设银行,但有信用社的,由县市邮电局商经银行同意,由信用社办理汇兑资金的下拨或上缴。
兑超的支局、所,县局应通过银行预拨给邮电支局、所一定数额的汇兑资金,存放于相关信用社,以备兑付汇款之用。预拨款的数额可根据兑付汇款的实际需要,由支局填写请领协款单,由县局核定拨款的数额和频次。
汇超的支局、所,应在当地信用社开立汇兑资金往来帐户,每天将结余款全部送存信用社。信用社每月末或旬末将余额上划县市局帐户内。
(三)当地无银行和信用社的,一或可采取如下办法解决:
1.由支局、所或支局、所的领导局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缴、收款或取、送协款。
2.在款额较小和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也可交由乡邮员携带,并要当面点交,履行签收手续。
3.直接向领导局封发邮件的,可以通过自办邮路封寄现款保价袋,内附协缴款清单,封袋和开拆时必须手续完备,有人见证。
凡当地无银行的局所,无论缴款或请领协款,都尽量做到勤领、勤缴、勤协。并尽可能做到上缴的款能在月终前缴到领导局,下拨的款在月终前拨到支局、所,以利于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核定汇兑周转金定额
(一)核定的原则:既要尽量压缩库存现金,又能适应兑付汇款的需要,根据业务规律,精心核算,合理留存。
(二)核定的因素:
1.银行开门前兑付汇款的需要;
2.送汇的出班和归班时间;
3.收汇和兑付的比例关系;
4.往返银行途程远近;
5.集日、节假日和季节性等忙闲规律。
(三)核定的标准:
1.当地有银行和信用社的,银行的营业时间和邮政营业时间基本一致,能适应兑付汇款需要的,可少给或不给库存周转金。
2.经常是汇超的,或收汇与兑付基本平衡的,可少给或不给库存周转金。
3.代办所一般不核给周转金。个别需要周转金的,必须从严掌握。
4.兑超局、所所在地无银行和信用社的,应按一个月或一季平均每天收汇与兑付之差额,核定周转金定额。需要到指定局请领协款的,需加往返途程时间所需兑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