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邮政汇兑资金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邮电部邮政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汇兑的安全,保障收、汇款人利益,维护邮政信誉,根据《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和《县市邮电局汇兑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汇兑资金是群众委托邮电部门办理汇兑业务所交付的款项,通知银行调拨结算,是国家集聚资金的一部分。任何贪污、挪用汇兑资金的行为都是侵犯群众利益,盗窃国家资金的犯罪行为。如有违犯,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制裁。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汇兑资金的,应从严处理。
第三条 邮政汇兑资金必须坚持按计划调拨,限额留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日清月结,按时上划,单独核算的原则。要做到严密保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方便群众。既要适应兑付汇款的需要,又不积压国家资金。
第四条 加强邮政汇兑资金管理,是各级邮电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第五条 汇兑稽核部门对汇兑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快速周转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审核汇兑凭证和进行资金核算平衡中,及时准确地反映汇兑资金的使用和运转的情况,充分发挥业务辅导和资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各级邮电机构要与开户银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和现金管理制度,切实把汇兑资金管好,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是全国统一性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结算
第八条 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