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1.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熟悉本地主导产业的技术领域和发展规律,80%以上的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必须有一名同级或上一级科技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并有职有权。
2.国家高新区从事科技、经济、人事和社会事务等主要部门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能低于70%,并有一批熟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骨干人员。
3.高新技术企业的大专以上毕业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从事R&D的人员数不能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
4.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管理干部的培训,继续办好国家高新区主任培训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二)增加科技投入、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科技部进一步增加对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各地科技部门要把本地的国家高新区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指导和支持,要把国家高新区内的技术创新工作作为科技部门的重点工作,通过增加技术创新配套资金和不断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努力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城市创新创业核心基地。
1.科技部设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处国家高新区内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3.863产业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内有一定科技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
4.科技部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国家高新区完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内容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5.国家高新区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不能低于年财政预算的5%,到2010年应达到10%;
6.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能低于年产品销售额的5%;
7.鼓励在国家高新区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他们投资以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8.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内建立区域性的小额资本市场,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机融合。
(三)适当扩大和调整国家高新区的区域与面积
重点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发展速度快、创新创业环境好的国家高新区扩大和调整区域面积。新增面积主要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用地和少量配套用地,重点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火炬创新创业园;国家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不能低于总面积的60%。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中优先保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创业环境用地,并在周边规划产业和生活配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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