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1987年6月4日 [1987]国土(宣)字第45号)
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一周年。一年来,各级司法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司法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1986]国土(宣)字第1号《关于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要求.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在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
土地管理法》的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印发各类宣传材料六百多万册;举办专题讲座和记者招待会三百余场次;发新闻写评论八百六十余篇;张贴布告、标语和宣传画一千三百多万张;出动宣传车一万七千多台次;放映电视、电影、幻灯三万四千五百多场。宣传学习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了对颁布施行《
土地管理法》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了土地的国情观念,增强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的法制观念,在多数地区基本刹住了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为依法、统一、全面、科学地管理土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刚刚开始,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清查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军队和500多个县的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还没有开始。已完成清查的地方,还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案件没有处理。第二,近半数的省会城市和地、县没有建立土地统管机构,多数乡镇没有管理土地的人员。已经成立的机构,有的也没有完全体现统一和强化的原则。第三,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又有重新露头的现象,越权审批、有法不依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第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减少耕地过多。一九八五年与一九八六年都占全国减少耕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这些情况说明《
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还有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