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的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特点附发一定形式的质量反馈单,还要定期向用户发函,征询产品在设计、制造、配套、性能规格、运输、包装、配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方面的意见。各企业质量信息中心及时整理分析并转发有关部门,制订出有效的改进措施。每年年底前要向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用户对产品质量综合分析意见和为用户服务情况。重大问题要随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设立用户档案和技术服务档案。凡出访、上门维修、巡回检修、安装调试、用户来函来电来访,都应有详细记录、连同质量反馈意见等,随时整理记入档案,作为研究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
第六章 收费
第二十六条 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实行“三包”。属于“三包”范围内的一律不应收费。“三包”期限外的服务,应根据不同产品,提供配件多少,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合理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为用户服务工作,并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技术服务工作。生产企业应有一名厂级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设置专门的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开展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要选派思想作风好,懂技术,有管理知识,会经营的技术、业务骨干担负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定期轮换技术服务人员,以便更多的技术、业务骨干熟悉用户的工艺,获得技术信息。要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技术?
袢嗽彼刂省R忧考际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制定工作纪律,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技术服务人员要经常外出工作,各级领导要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从政治、学习、工作、职称、待遇、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奖优罚劣,使他们努力搞好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83)机销字631号文附件《机械工业为用户服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质量监督司。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