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企业厂长(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余行政系统的干部,均由厂长(经理)任命。
针对当前机电产品质量问题较多,一些不合格的机电产品仍有出厂的状况,部曾在(83)机技字300号文中规定:“企业质量检验科长的任免调动需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现根据改革的精神,取消这个规定,厂长要切实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对本厂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劳动制度,如招收季节工、临时工等。某些特别繁重工种的工人,在上级批准指标的范围内,可从农村招聘轮换工,但必须签订合同,不转户口关系,口粮自理,到期辞退。
对有专长的技术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术的老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确因工作需要的,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使他们在关键岗位上继续发挥作用,对其子女就业问题,企业可按规定优先安排。
八、为了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必须保护企业之间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合同履约、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合法竞争,禁止采用冒充、伪造,弄虚作假、损害用户利益、损害其他企业信誉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要本着取消部门和地区封锁的精神,除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厂负责生产的任务外,实行产需双方直接见面订货或公开招标的方法,打破部门、地区界限,打破“定点厂”与非定点厂的界限,择优选点,择优安排,通过竞争,促使先进企业加速发展,同时组织、促使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向先进企业靠拢或参加先进企业为龙头的公司(总厂)。
九、促进企业在社会主义竞争中联合。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类型的联合体。如生产联合、销售联合、科研生产联合以及行业协协会等。企业联合体可以是比较紧密的,也可以是松散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参加联合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凡组成经济实体的公司(总厂),应视同一个企业对待,拥有上述条款规定的企业自主权。
十、贯彻落实国务院《暂行规定》,关键是各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为企业“松绑”。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中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许多事情由于“合理不合法”,企业想办也办不成。机械工业的各级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执行。除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要认真检查过去的影响和限制企业积极性的各种不合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机械工业上质量、品种、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出发,研究制订改革措施,为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创造条件。
十一、国务院《暂行规定》下达后,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和补充。凡有正式规定,当地企业均遵照执行的,部直属企业(公司)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