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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指令性计划任务所需原材料及配套零部件,如果国内供应的品种、数量不足或质量满足不了技术要求的,企业可向主管单位申请进口解决。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供外汇来源,为其创造条件。
  三、在产品销售方面,为适应机电产品品种规格复杂、使用面广、成套性强、技术服务要求高的特点,应利用多种流通渠道,尽量减少环节。列入指令性计划产品(除汽车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订货和销售方式:
  大型设备按计划采取由主要生产或成套承包单位总承包的办法,组织生产和供货,供需双方直接订货。
  一般通用设备,由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单机和机组配套由供需双方按择扰、技术匹配、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产需双方直接衔接订货。
  农机产品,由机械工业部农机化服务总公司同省、自冶区、直辖市机械、农机厅局协商,按产品分企业确定上调量,用于安排重点需要。
  各类设备在供需上矛盾突出的,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指导性计划产品及新试制的新产品等,企业均有权自行销售,也可委托有关经营单位经销或代销。  
  四、在产品价格方面。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供货的机电产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
  其中优质机电产品,企业可按照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的按质论价的办法,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价格。
  自销产品,在国家统一订价的基础上,允许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工业和农业通用的产品(如内燃机、水泵等)、配套件和通用的维修零部件,可按国家对一般机电产品价格的规定执行。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企业可以用多余、闲置的设备作为投资,投资的对象既可以是本行业的企业,也可以是其它行业的企业。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企业可按规定比例留成和使用。
  为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加速技术引进,企业除有权参加有关的外贸谈判,签约、对外考察和销售产品以外,对其所获得的外汇,有权按规定提取一定的比例,自行使用。
  六、在机构设置方面,取消过去部颁发的关于非生产人员计算口径和人员配备比例的规定,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企业可按生产特点和加强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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