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问题解答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财政部)
一、劳人薪字<1985>29号《关于印发<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中1984年已经按其它办法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原则上应改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和《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今年难以改变的,要在1986年改过来。但今年也要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这类企业,1985年是征收工资调节税,还是征收奖金税?
答:对于1984年按其它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在1985年已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改过来,并报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的,应按规定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未改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和《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规定,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
二、1985年未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凡未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单位)不论经哪一级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属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三、属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如何计征1985年度工资调节税?
答:按国家规定属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其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除国家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均应计入企业1985年度工资增长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四、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