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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我国保险事业之所以发展缓慢,除了主要由于我们长期实行吃“大锅饭”的办法以外,同我国经济不发达,生产力较低和人们没有保险习惯也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不论企业还是城乡居民,对保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发展后,为保证承包责任的兑现,普遍要求保险为其提供服务;城乡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要求保险为其“壮胆”。特别是随着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更提出开办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的新要求。城镇集体企业也要求保险为它们分忧,把职工的退休养老工作社会化,以便集中力量抓好生产。由此可见,社会上对保险的要求日益增长,而且领域很广,发展保险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势在必行。
  二、加速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意见
  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管理体制,扩大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加速资金积累,建立保险经济补偿制度,为“四化”建设服务。对于如何加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我们有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为适应农民富裕起来以后对安全保障的需要,支持农民科学种田,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农村保险业务将成为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重点之一。除继续广泛开展乡镇企业、“两户一体”和农民家庭的财产保险以外,要在总结以往试办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办理养殖业保险。至于种植业保险,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不断摸索经验,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试办范围。在农村保险机构不够普遍和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地区出现了农民自办的农村保险合作社,这是自助性质的组织,国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业务上积极给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实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法定养老保险,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工作社会化。目前我们正同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草拟办法,争取明年正式实行。对于城镇个体户和农村“两户一体”的养老保险,我们也正在制定办法,准备逐步办理。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人身保险,如带有长期储蓄性质的简易人身保险、一年为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也有很大发展潜力,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在全国城乡推广。
  (三)实施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车船肇事后的赔偿纠纷。许多国家对机动车船都实行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并把它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措施。我国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国务院国发<1984>27号文件,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也作出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为了便于执法和统一管理,有必要对公、私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国人的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我们将抓紧草拟有关的法定保险条例,经批准后早日发布执行。
  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时交由交通、铁道和民航等部门办理的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拟仍由保险公司接办。50年代颁布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由保险公司会同各有关部门抓紧修订,重新报批实行。根据目前的情况,原规定每人1500元的赔偿金额应予提高,以切实保障旅客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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