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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煤炭部等部门关于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工作总结和在全国煤矿推行落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一)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政策,应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关心和重视煤炭工业的发展,一九八0年曾把煤矿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问题作为发展煤炭工业的六项政策之一。这次落户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煤矿职工家属落户问题采取连续性政策,有利于巩固煤矿井下工人队伍,有利于矿区的安定团结,有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
  (二)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范围是:全国统配煤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及部、省属基本建设单位的井下固定工人(包括管理井下生产的区队或井、段干部)的家属。关于地、市所属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的条件是:
  1.现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十年和井下辅助工作满十五年,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规定的职工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不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中学生);
  2.在井下因工致残、现住矿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需人扶持的井下职工的配偶和子女;
  3.因工死亡的井下职工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居住矿区,由企业养起来,原籍农村又确无依靠的;
  4.符合家属落城镇户口条件的职工,本人系独生子,其父母现已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无人照顾的;
  5.现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十年和井下辅助工作满十五年的职工,其家属原在外地,近几年家属在矿区附近农村落了农业户口,未享受社员待遇的;
  6.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职工家属不来矿区落城镇户口的,每年除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一次探亲假外,其配偶可来矿区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企业负担。
  (四)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户是一项特殊政策,落户的人数不受公安部门现行的规定限制。煤矿地面职工家属落户问题,仍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力争在近两三年内集中将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已符合条件的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完成。随即将落户工作转为制度化和经常化。
  (六)全国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粮食销量和财政补贴问题。全国统配煤矿和省属重点煤矿符合落户条件的井下职工家属到城镇落户增加粮油销量的财政补贴,由各地财政部门解决。地方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二是职工住房建设问题。采取国家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三是扩大商业网点和中小学校问题。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分别纳入国家计划解决。四是增加教师、民警和商业服务人员问题。首先从企业多余人员中调剂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办法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再申请由国家增拨劳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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