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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征收利润调节税报告的通知

  对若干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与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是两个不同的税中。出口关税仍应继续按国务院的规定征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连同《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和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以及其他经批准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都是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以下简称出口调节税)。
  第三条 出口调节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没有列举品名的出口商品,不征出口调节税
  前款税目、税率表,由财政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出口调节税按出口商品的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离岸价-出口调节税
  计税价格=到岸价-(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出口调节税)
  离岸、到岸价格以外币进行结算的,按申报出口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兑换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第五条 下列出口商品,免征出口调节税:
  实行财务包干体制的军工各部所属进出口公司,在规定范围内经营的出口商品;
  外贸企业代理石油部出口的超产石油产品和“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石油产品;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自产出口的沙、石;
  边境小额贸易的出口商品。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出口调节税确有影响的,可以申请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减税、免税审批程序,由财政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
  第七条 出口调节税由财政部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应税商品时,应向海关申报,交验出口商品合同、发货票和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石油出口产品可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出口应税商品时,如不及时交验各种票证,由海关确定计税价格依率征税,事后不予调整。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在海关签发《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缴纳证》的七天内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逾期三年月不缴的,由海关通知银行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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