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会议强调,加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必须坚持进一步开放与加强管理同步进行的原则。要适应新的情况,贯彻改革的精神,切实抓好管理,以科学的管理指导开放,促进开放,保障开放。
(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和安排,搞好综合平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审批利用外资项目,必须认真落实生产建设条件、技术消化能力和产品销路,特别要对承担的外汇支付义务和偿还义务作出全面的中长期预测,切实搞好外汇平衡。经贸部下拨的外贸出口配额、许可证,要由省(直辖市)统一掌握,择优分配。进口生产原材料、生活消费品和市场物资,特别是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要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或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沿海经济开放区中的农村享受本《纪要》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的建设项目,需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帮助沿海经济开放区各市、县制订出有奋斗目标、有实施步骤、有得力措施 的规划;要加强检查协调、信息通报和统计、审计工作;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订各种行政管理规定;要运用各种办法,从政治思想教育到法律制裁,进行综合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保证沿海经济开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搞活外贸的同时要切实防止可能出现的对内抬价竞购、对外削价竞销等情况。珠江三角洲建立对港澳“直来直去”出口鲜活商品的公司,必须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要适当集中,不宜过于分散。少数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有必要和可能经营直接对港澳出口鲜活商品,应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从严掌握审批。个体专业户不得经营任何商品的直接对外出口。建议由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省及其他有关地方研究制定出一套对港澳出口鲜活商品的管理协调办法,做到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联合对外。准备下放给省辖市一级经营的其他出口商品,要按商品品种有计划有步骤地陆续下放,条件成熟一个下放一个。在上述新的经营和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公布之前,仍按原来的渠道和办法组织出口,不能一哄而起,一拥而上。
(3)要强化外汇管理,严格查禁逃汇、套汇、倒买倒卖外汇的活动。要搞好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要按照国家规定,管好工资、奖金的发放,绝不能一讲开放就首先考虑提高工资、增发补贴。
(4)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某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政策发不义之财的恶劣行为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免税进口的物资必须专项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和倒卖。要认真克服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要坚决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运和传播反动黄色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