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
我国律师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起来的。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律师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到1985年底,全国已有律师工作人员18000余人(其中专职律师12000人,兼职律师4900人,辅助工作人员1200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工作,领导和组织律师工作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
1.参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律师应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保障了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为农村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律师参与对外经济的谈判、签约及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以及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顺利进行。1985年,仅广东、上海、辽宁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律师参加的对外经济活动15000余起,律师在全国为23.7万余起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委托单位避免或挽回的经济损失达6.6亿余元。
2.参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3年8月以来,由律师承担的刑事辩护案件28万件,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的贯彻执行,同时,律师还运用担任被告辩护人的身份,教育罪犯交代罪行,认罪服法,做他们亲属的思想工作,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起了积极作用。
3.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全国1985年由律师接待群众来访150余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4万余件,在厂矿、机关和学校上法制课11万余次,通过这些活动,不仅解决了一部分群众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且为普及法律常识,增加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起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必须大大加强。当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使各条战线、各个方面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干部和群众所认识。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同志认为律师只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与经济工作无关,或者把聘请律师当顾问看成是“自找麻烦”、“束缚手脚”;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这些事实说明,要更好地实行律师制度,必须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为此,我们打算在今后5年向广大干部、群众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中,把宣传律师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执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防止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袭,做到廉洁奉公,依法秉公办事。建议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宣传律师制度,使广大政法干警了解律师制度的必要性,为律师履行职务提供方便。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海关、外经贸、财政、保险、邮电等部门密切配合,为律师在参与国内和对外经济活动中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方便。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对妨碍律师履行职务和非法侮辱、打击、迫害律师事件的当事人,应当认真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