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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鉴定办法

机车鉴定办法
(1999年7月15日)


  机车鉴定工作是维护机车质量、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铁路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三、四月间对所属各型机车质量进行一次鉴定。通过鉴定,掌握机车质量状况和变化规律,评价检修工作水平,有针对性地整修机车,保证铁路运输需要。
  机车鉴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一、配属机车须全部鉴定,下列情况除外:
  1.正在进行大修(蒸汽机车为厂修,下同)、中修(蒸汽机车为架修,下同)的;
  2.大修、中修前不满一个小修(蒸汽机车为洗修,下同)的;
  3.新造、大修、中修后不满一个小修的;
  4.部、局备机车。
  二、机车鉴定原则上结合小、辅修进行,三、四月份不发生小、辅修时,另做安排保证鉴定计划按时完成。
  三、出租和助勤机车一般在承修段鉴定。
  四、鉴定期内,要检查部、局备机车的储备保管情况,按规定做好养护工作。
  五、机务段安排好机车鉴定计划,在鉴定开始前十日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组织实施鉴定计划和整修措施。鉴定完成后,做好分析、总结,十日内将鉴定总结和鉴定成绩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六、铁路局要加强对机车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综合分析鉴定情况,并于鉴定完成后二十日内将总结报部。
  七、机车鉴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等级的依据是评定条件和自上次鉴定以来的机车质量状况,经鉴定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机车须全部具备相应等级或相应等级以上的条件。
  八、内燃、电力机车等级评定条件:
  (一)优秀
  1.主要技术状态达到优秀等级标准。
  2.无重大不良处所和威胁行车安全的不良状态。
  3.两次鉴定期间平均每十万公里临修件数不高于2件或鉴定日前60天内未发生临修。
  4.内燃机车两次鉴定期间累计燃油消耗、日常补机油平均每千机公里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
  (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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