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实施
行政复议法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好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自律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之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实施
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