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
第七条 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远期规划:建立决策型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对来自外部的信息(纳税人及相关部门信息,国际、国内重大政治经济信息)和内部各业务部门专业信息(计统报表、税收法规、征管监控、内部行政管理等)等方面信息的综合集成和分析,建立决策支持服务系统,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近期规划:以公文处理为龙头,逐步将计算机广泛运用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实现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活动安排、会议管理、来信来访接待管理、公共信息服务等事务的自动化处理;人事劳资、财务财产、物资设备等行政事务管理的自动化处理。
第四章 步骤
第九条 第一阶段(2000年1月-2000年12月),以全面推行《公文处理软件》为突破口,推进公文处理自动化。各省市从2000年起运用《公文处理软件》,自行开发的公文处理软件要能与总局软件兼容,年底前省级税务机关都要运用《公文处理软件》处理公文并确保单轨运行。
第十条 第二阶段(2001年1月-2001年12月),在《公文处理软件》升级、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实施办公自动化近期规划,以实现税务机关事务性处理和行政管理的自动化。
第十一条 第三阶段(2002年1月以后),在实现办公自动化近期规划和各类税收业务系统数据库建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开发税收业务和管理数据综合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由管理型向决策型的转化。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均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信息(计算)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公自动化领导小组;应重视办公自动化工作人员的选配、培养和使用;办公自动化建设投资要列入预算,从经费上对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和信息(计算)中心作为办公自动化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和组织推行、协调、管理、考核;信息(计算)中心主要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办公自动化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