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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穗恒运”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广州凯得控股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穗恒运”股票义务的函
(1999年12月13日)


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铭要约收购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恒运”)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后穗恒运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穗恒运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穗恒运36.0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穗恒运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穗恒运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穗恒运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穗恒运上市流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的穗恒运,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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