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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函

  为体现执法的严肃性,药品监督员统一名称和着装。
  (二)关于机构的管理
  省级和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干部的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局长由省级干部管理部门经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副局长由省级干部管理部门经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并按规定程序任免。
  经党中央批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任免;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其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织审批任免。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编制的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省级、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商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贯彻政府机构改革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考虑到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新组建和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十分薄弱的实际情况,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会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编制时,应在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部门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予以增加编制。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
  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下达编制之日止,省级和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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