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
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外字[1999]724号 1999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依据《对外援助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是指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国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 凡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培训班费用管理:
(一)主管部门对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学质量,承办单位应具备基本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等;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及外事接待能力。
(三)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可实行招标的办法。
第五条 开支范围:培训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和管理费。
(一)培训费。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费、翻译费、教材及有关资料、场租、医疗、当地交通、实习参观、国内邮电通讯、毕业证书制作等费用。
(二)接待费。接待费包括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及赠送小礼品等费用。
(三)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是指参加培训班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等。
(四)管理费。管理费是指承办单位为举办、管理培训班而发生的教学组织管理、保安等费用。
第六条 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