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建立水运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水运全行业的管理,掌握水运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动态,有效地指导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管理,根据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建立水运企业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联系制度,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动态,密切政府和企业的联系,有效地指导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管理,加强行业管理,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选择联系企业的范围
(一)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结构,按经营区域(国际、沿海、内河)、地区(行政区划)选择航运、船舶代理、港口、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单位。
(二)按照分级原则,交通部主要选择大中型企业。
(三)选择企业的运输或施工、勘察设计能力占全行业的70%以上。
三、联系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表定期报送制度。
1.拟定综合反映企业概况、生产经营、财务、设备、人员等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报交通部。
2.建立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二)建立重大业务问题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企业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和行业重大问题,指导企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在联系企业中选择样板和典型,予以宣传交流,推广经验。选择改革试点单位,深化企业改革,调整政策,做好试点工作。
四、联系企业名单
根据选择联系企业的范围和有关条件,这次确定联系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共66家(其中国际海运企业15家,国内海运企业15家,船舶代理企业2家,港口企业27家,施工、勘察设计企业7家),联系企业名录详见附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如对部选定的企业名录有调整意见,请及时报部水运司。
附件:联系企业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