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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银办发[1999]217号 1999年12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国务院作出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必须扎扎实实地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具体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并联系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检查本单位及所属机构依法行政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复议工作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不当的和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抓紧清理本单位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凡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各单位要对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各单位应停止执行,并依法进行修改。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当建立对所属机构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所属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有错必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四、总行各司局应在学习国务院决定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本单位正在起草的文件,并抓紧清理本单位已下发的文件。各司局如发现本单位起草或下发的文件中有不合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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