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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的指导意见

  二、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的方向与重点
  (一)调整海洋生产结构,减少捕捞量
  长期困扰我国海洋捕捞业的主要矛盾是捕捞能力大大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造成近海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我国与周边有关国家签署的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将有一部分渔船被迫退出传统的作业区域,矛盾将更为突出。因此,调整海洋渔业结构,除了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发展海水养殖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压缩捕捞作业规模,减少捕捞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把压缩海洋捕捞强度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围绕这一政策,要坚定执行和不断完善已实施的各项制度措施。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伏季休渔制度;严格控制新增海洋捕捞渔船,除远洋渔业专用作业渔船外,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捕捞渔船,对“三无”渔船进行全面清理,并坚决杜绝新增“三无”渔船,禁止以任何形式引进渔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作业;逐步建立超年限渔船强制报废制度;要区别渔区、半渔半农区和农区,实行分类指导,严格控制非专业渔业劳动力从事海洋捕捞作业;要依法完善渔业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海洋捕捞作业的各项法规。
  远洋渔业要在稳定过洋性捕捞的同时,加快发展大洋性渔业,提升我远洋渔船在公海生产的比重,并抓好由拖网作业为主向拖、钓、围等多种作业方式协调发展的转变。同时加快远洋渔业产业化体系建设,改变目前单一捕捞生产的结构,形成产供销结合、前后方配套的完整产业链。今后远洋渔业要注重综合配套体系的建设,完善远洋渔业的整体功能,提高远洋渔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和发展水平。
  (二)调整水产养殖结构,保持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制约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影响其效益的主要因素一是良种覆盖率低,优质品种养殖比例不高。从养殖对象来讲,海水养殖中鱼类、虾蟹类的产量较低,贝藻类产量较高;淡水养殖中鱼类产量较高,虾蟹等优质品种产量较低;二是部分地区传统大宗水产品供大于求,造成积压,价格下跌,而同时拓展适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品种的养殖生产力度还不够;三是现代化养殖技术应用较少,部分地区养殖方式落后,投入产出比较低,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四是养殖水域污染严重、病害蔓延,既影响了产品质量,又增加了生产成本。因此,调整水产养殖结构,应着重从解决上述问题入手,不要片面强调开发宜渔水面资源,过分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来提高产量,而应更加注重挖掘内涵潜力。要掌握市场动向,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全面提高。
  海水养殖主要是要进一步优化养殖结构,改进养殖方式,提高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发展技术。资金密集型的工厂化养殖,发挥其占地少,无污染,节约资源,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高,养殖周期短,产量高,效益好等特点。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和养殖基础条件入手,运用工程的、技术的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措施,保持水域大环境的稳定和小环境的优良,最终实现减少病害的发生,达到稳产、高产和优质、高效的目的。淡水养殖要结合各地资源、市场状况和经济、技术水平,在稳定大宗产品,保障供应的同时,优化品种结构,增加名特优新产品比重,积极发展适合加工出口的品种,推进产业化经营,着力提高产品品质和经济效益。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要将渔业发展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引导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积极发展稻田养鱼和各种形式的生态渔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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