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0年1月1日)
为适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进全国联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水平,杜绝电网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各网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实施,协调解决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的稳定问题;主管电网运行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亲自组织研究电网安全稳定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令,执行上级调度制定的运行方式。
第三条 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加强和改善电网结构,特别是加强受端电网的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如采用FACTS等先进技术和新型安全自动装置),提高电网稳定水平。
第四条 加强电网稳定分析。规划、设计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听取调度部门的意见,须提前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当提高枢纽变电站的母线设计标准。调度部门应结合电网运行实际,开展电网安全稳定滚动分析,对电网的近期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规划、设计、科研、调度部门应建立电网稳定计算资料的管理制度;在系统设计和生产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模型和参数的一致性,规划计算中可采用典型参数和模型;分析计算应保证计算标准的一致性。
第六条 提高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的深度和广度,重视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复杂故障情况下安全稳定水平研究,开展动态稳定、电压稳定等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分析。
第七条 开展电力系统参数(如电网负荷特性、频率特性、调节系统参数)研究和实测工作。大型发电机组及其调节系统参数,应结合发电机组调试或大、小修,逐台进行实测。系统分析应采用详细模型和合理的参数,提高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的精度。新建、扩建工程在投运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设备参数。
第八条 电网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设备的健康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与临检率;应及时向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与事故过负荷能力、开关动作时间等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