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
(署法[1999]862号 1999年12月27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一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经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现就进出口少量低值应证的货样、广告品海关监管证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仍按《关于重新制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496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二、对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按《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和《关于印发〈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规定进行监管。进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不论其量值多少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千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
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四、本通知实施后下列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一)《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内容掌握原则的通知》((1986)署货字第497号)第
一条: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如数量零星、品种单一或者价值不大,经海关审核确系货样、广告品,可由各关掌握,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关于执行〈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署货字第1104号)第二条: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中需领许可证商品的免证掌握尺度问题。凡能以件数为单位计量的物品,每次单一品种一至二件,可由各关掌握准予免证;不能以件数计量的,免证范围仍应掌握合理数量,且确系货样、广告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