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举报信涉及触犯刑律的外汇违法案件转交公安、检察等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总局、分、支局干部在外汇管理工作中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纪问题,转所属的纪检部门处理。
(六)举报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在经营外汇业务中违规和违纪问题,违规问题由所在地外汇局查处,违纪问题转报中央金融纪工委处理。
五、不予受理的举报信的范围
下列举报信(访、电)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有举报材料的经主管处长审批后,留档备案。
(一)无时间、无地点、涉案金额模糊等基本要素缺乏的;
(二)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超过《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溯期的;
(三)超出外汇局行政执法权限的举报案件。
对于以上情况,如举报人留有通讯联系地址,应主动同当事人取得联系,要求其补充线索,或向其说明情况。
六、举报信的督办程序
(一)对于举报案情特别重大,违规金额在一亿美元以上,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我局的举报信,要求分局在一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书面上报总局。
(二)对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举报信,要求分局在二个月内完成查处工作,书面上报总局。
(三)如果分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总局将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来信来访催办单”(附表五),分局必须在接到“催办单”三日内向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延期。“催办单”由主管处长签发。
(四)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且未说明原因的分局,总局将下文通报批评。
七、处理举报信的回避原则
受理举报信的外汇管理部门人员,遇如下情况应回避,不参加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本人与举报案件有关联,个人主动申请或组织上要求回避的。
2、举报人要求被举报人或与举报案件相关联人员回避的,经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八、报告、存档制度
(一)各分局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该年度的举报信的受理、查处工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总局。
(二)每年终结,根据各分局上报的总结,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局领导。
(三)对于由局内信访办转办的举报信,每年终结向其反馈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