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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电、访)受理操作规程

举报信(电、访)受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0]21号 2000年1月31日)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对举报信(电、访)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效率,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举报的受理范围
  凡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依法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都属于外汇局受理的举报范围。举报的形式可分为来电、来信、来访三种。
  二、举报信(电、访)登记、报批程序
  1、对于收到的举报信(电、访)应逐一进行登记,并根据举报内容判定其是否属于外汇局受理范围。
  2、对应予受理的举报信(电、访),应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处理单”(附表一),填写处理意见后交领导审批,领导同意后,需转分局或其它部门办理的,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来信来访转办单”(附表二);需转局内其它司办理的,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来信来访局内转办单”(附表三)。
  3、对不予受理的举报信(电、访),应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备查单”(附表四),经主管处长签字同意后,留存备查。
  三、举报信(电、访)转办的审批权限
  (一)对属下列情况的举报信(电、访),逐级报局长审批后,转有处罚权的分局查处或由总局直接组织查处:
  1、举报案件重大、违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且案情要素完整(时间、地点、行为人或法人名称、涉案金额、作案手段等)的举报信、来电、来访;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转我局查处的举报信;
  3、中央领导直接签批的举报信。
  (二)对于案情重要、金额较大、要素完整的其它举报信,报司长审批后,转有处罚权的分局查处或由总局直接组织查处。
  (三)对于要素完整的一般举报信,由处长审批后,转有处罚权的分局查处。
  四、举报信(电、访)转办的相关部门
  (一)对举报信(电、访)中涉及外汇违规主体是中央单位的,转总局相关处室查处;违规主体是地方单位的,转交涉案单位所在地具有处罚权的省级分局组织查处。
  (二)对举报信(电、访)内容除涉及外汇违规外,还涉及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情况的,对外汇违规问题由外汇局查处,对违纪问题转交中纪委二室查处;对于涉案金额巨大、需联合查处的,报局领导同意后报送监察部办公厅。
  (三)对举报信除了外汇违规问题以外,还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外汇违规问题由外汇局查处,其它问题转交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问题需联合查处的,报局领导同意后联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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