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的内部操作规程
(汇发[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一、为落实《
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奖励金发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给予外汇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金应由举报人本人提出申请;需给予奖励的,外汇局可在每案处理完毕后,由经办人填写《举报人领取奖励登记表》(附表1),经办人须两人签名,连同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报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三、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有特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四、奖励金按以下权限范围审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
奖励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检查处提出,管理检查司司长、副司长一人审批,另一人审核;
奖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局长初审,报局长审批。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奖励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管检处提出,主管副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2-5万元(含5万元)的,由主管副局长初审,报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支局
奖励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科(股)提出,主管副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1-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局长初审,局长审批;
奖励人民币3-5万元(含)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审批;
五、外汇局经办人根据批准生效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制发《举报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附表2),并负责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外汇局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六、各分、支局对《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和《举报人领取奖金通知书》要统一编号,并设专卷保存,保管期限为三年,以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