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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在担任药品审评专家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能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含顾问)或从事新药研究开发有偿咨询事务。
  (六)原则上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的人员。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在职工作。
  第五条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发推荐药品审评专家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凡被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国家药品审评专家推荐表”。
  (三)专家所在单位须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批准后入库。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相关部委、机构和军队的直属单位发送推荐药品审评专家通知,由这些单位负责本单位专家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六)凡选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入选通知。
  第六条 对于药品审评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任期5年,任期满后自行出库。
  第八条 出库专家符合条件的可按入库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入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
  (二)违反审评规定和纪律者。
  (三)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审评会议者。
  (四)在为企业或企业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或科学规律,给药品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审评工作者。
  第十条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的管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称药品注册司)负责;具体事务由药品注册司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药品审评中心)办理。

第三章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的药品审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审评药品的方式一般采取召开审评会议的形式,也可采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其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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